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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2009-06-05 08:11  文章来源:法规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省厅今年5月25日《关于请对<商务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函》的要求,我科专门组织局相关科室和局授权执法的二级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认真学习讨论。在学习讨论中,大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罗列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突出第一条的修改。将“为规范和保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流通市场管理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商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改为“为规范和保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生产经营和流通市场管理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商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其理由:生猪屠宰不仅涉及流通领域,而且更多地涉及生产经营领域。
二、第二章管辖,突出第八条的补充。可在“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之后加上“对于特殊执法领域的管辖争议,可由先受理方先行处理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一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三、第三章监督检查,突出第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修改。取消第十条,其理由:“避免妨碍被检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对第十三条,可将“商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理由;有证章和制服的,应当佩戴证章,穿着制服。”改为“商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理由;并佩戴、穿着统一证章和制服。”对于第十六条,可将“商务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查封、扣押通知单,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查封、扣押。”改为“商务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并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查封、扣押通知单,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查封、扣押。”
四、第四章受理与立案,突出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补充。可将“ 商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后加上“对于生猪屠宰违法活动的查处,可待案件处理完毕后补办所需手续”。
五、第六章处罚决定,突出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的紧密衔接及对第三十八条的修改。第三十八条中的“听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众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改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六、第七章执行与结案,突出第五十六条与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的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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