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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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0 16:37 文章来源:洪江市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的
暂 行 规 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和激活民间资本,推动市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洪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工业立市”和“旅游兴市”战略,以财政增收和城乡居民增收为重要目标,突出产业开发,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社会事业,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坚持改革创新、科技先导、开放带动,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我市经济、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以新型工业化为目标,立足我市优势,发展具有特色的工业产业集群,大力提高工业在市域经济中的比重,使工业成为推动市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坚持以项目开放促发展,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努力提高市域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引导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一批农产品优势产业链。
第五条 发挥政府,企业和民间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引进市域外资金、项目、技术、管理和人才。按优势互补和利益共享原则互惠双赢,积极主动承接沿海产业递度转移。
第六条 以良好的体制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服务环境为目标,为市域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文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低成本投资环境。
二、财 政 扶 植
第七条 凡在我市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水电开发、淘金、矿产开采提炼、泥制砖瓦、采砂采石等除外,但含矿产品深加工)经营期五年以上的,从投产之年起,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市本级受益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技术改造更新,第四至第五年奖励50%。经营期未满五年的,收回企业所得税奖励。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按规定享受第七条奖励后,可延长三年奖励50%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从事农业、渔牧业的外来投资者经营期按规定享受第七条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在我市境内新办的经营服务企业其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经营期五年以上,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市本级收益部分连续三年奖励15%。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投资强度120万元/亩以上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其投产后,增值税市本级所得部分,前三年按50%、40%、30% 由市财政专项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其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的建筑物按该高层建筑物(不含高层连体部分,下同)属于开发商直接缴纳的各种税款(不含开发商替建筑承包商、购房人代交部分,下同),按市本级所得部分(除上缴和征收成本外)的20%奖励给开发商。
三、土 地 使 用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新办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所需要用地,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6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需征用地,只需上缴国家、省、市各种税费和支付集体、农民补偿、征地拆迁费用。
第十五条 国有储备土地和国有、集体改制后存量土地,优先高新技术型、资源深度开发型、绿色环保型项目,利用储备、存量土地投资新建高质量工业项目,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按基准地价优惠出让。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知名品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的,投资方先行出资(含征地补偿,办证规费)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在项目投产后,按企业当年交纳税金市本级所得部分,对征地成本实行三年内按比例全额奖励返还,三年内返还不完的不再返还,提前返还完的,本政策自然终止。
第十七条 新办经营服务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竞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采取带项目出让,挂牌或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费 用 优 惠
第十八条 凡在我市境内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投资额6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免收建设期间市本级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投产后市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按国家最低标准的20%收取;属上级征收的,市政府派专人协助争取优惠或减免。
第十九条 投资高新技术,进入园区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予以更大优惠,具体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投资强度100万元/亩项目,建设期间市本级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投产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不高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10%收取,相关部门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0%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项目,建设期间市本级各行政事业性费用全免。投产后前五年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五年后按国家最低标准10%收取,有关部门的有偿服务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15%收取。
第二十条 凡在我市境内投资新办经营服务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市本级收取的各行政事业性规费,建设期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0%征收,经营期间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25%收取;相关部门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办证(照)工本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的,市内相关部门行政规费按15元/㎡包干(地下部分及顶部坡顶不算建筑面积,免收行政规费),市内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现行最低标准30%收取。
五、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凡牵线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或单位,可按引进企业缴纳税收的比例,申领“项目引进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引进奖励由引进人或单位(引进项目、跟踪服务、促成竣工投产后)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委办、政府办牵头,商务、工商、税务、银行、财政、工业经济局等部门核实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兑现,每年年终统一兑现奖金。属单位为主个人为辅引资的,其项目引进奖励按单位和个人6:4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年度实现交税金,市本级财政收益部分净增达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当年按市财政收益净增部分的5%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五条 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其投产后第一年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按4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六条 凡引进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经营服务型项目)的单位或中介人,在项目投产后市政府给予项目引进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工业项目,按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实交税金市本级收益部分的15%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或引资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
2.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上(不含土地款)经营服务型企业(不含商贸项目),按项目经营后第一年实交税金市本级财政收益部分的15%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或引资单位。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商贸项目,按项目经营后第一年实交税金市本级财政收益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或引资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六、投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客商和民营企业所享受的相关投资服务按洪发[2008]22号《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江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七、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投资的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中共洪江市委
洪江市人民政府
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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